一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教育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动手能力、观察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科学求实精神与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严密组织实验教学,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按课程性质可分为基础课实验、技术基础课实验和专业课实验三种类型。实验教学对构成学生合理知识、智能结构,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有着重要作用。其主要任务是: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锻炼从实验角度研究自然规律或解决本学科领域工程技术问题的基本能力,为从事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打下基础,并形成良好的科学作风和开拓创新的精神。
第三条 实验课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课程性质主要为基础课实验、学科(技术)基础课实验和专业课实验三种类型。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的目的要求一致,要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优化内容和结构,减少重复,验证性实验要增加设计性、综合性,以及创新性和自主性实验内容,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
第四条 学院组织专人负责实验教学计划的制定,并报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批准。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的基础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或调整内容、学时应由课程负责人或实验室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主持论证、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实施;
第五条 凡培养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无论是否独立设课,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整体优化原则。具体要求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实验教学大纲应由教学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教学的教师负责编写,大力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创造性实验项目,引导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和工程实践。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占有实验的课程总数的比例应达到45%以上。
第六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订(修订)由院、系、实验室,组织人员拟定(修订),并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其制定(修订)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在培养计划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
第七条 实验中心应努力创造条件,开发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课,有条件的实验室,可向学生开设实验选修课和研究型实验,并为学生提供条件,进行自主设计实验,逐步实现实验课程开放教学。
第八条 新开实验应由院(系)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实验与所属课程的内在关系、作用与创新性、师资状况以及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和教学资料的完整性(含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考核办法等),完成论证后,经教学院(系)负责人组织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认定,并将材料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列入培养计划,实验教学计划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实验课程必须具备实验的硬件条件,要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当选用较高质量的教材或指导书;也可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用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 实验教学任务与实验项目
第十条 院实验中心,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任课教师和实验人员,并填写《实验教学任务书》报教务处教务科排课。
第十一条 各中心实验室和任课教师,必须按实验教学计划确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开出实验课,并按课表行课。保证基础课实验每组1-2人,技术基础课实验每组1-2人,专业课实验每组原则上不超过2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科或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十二条 各实验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实验内容和项目,主要有
1.教学实验项目的确定或更新;
2.教学实验项目应具备的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
3.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及其他教学资料;
4.教学实验项目所需材料预算。
第十三条 根据实验任务的要求,各实验室要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拟开和新开实验应由实验指导教师预作或试作,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查合格后,方能对学生开出。
四实验课考核
第十四条 实验课程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应从学生平时实验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撰写以及实验考试、考察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实验课考核办法:
根据《西华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各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充分发挥实验教学的重要作用,为加强实验课程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师生对实验课程的重视程度,特制定实验课考核办法:
1.实验教学应根据本门课程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如:笔试、实际操作考核、实验报告累计折算等方式进行考核。实验课成绩占该课程总成绩的10%-20%;
2.实验课评分办法。可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评分。
3.实验课成绩由两方面综合评定:操作成绩(40%)实验报告成绩(60%);
4.学生无故缺课,该次实验成绩以零分计,如果态度好,并写出书面检查,经任课老师同意后方可补做实验。正常请假者可申请补做缺席的实验。
5.平时缺课1/3者,期未不准参加相应理论课考试,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必须重修;
6.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成绩以零分计,并按学校学生违纪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7.实验的总成绩按每次实验成绩的算术平均值统计得出(也可根据各次实验的得分,按加权平均值得出)。
注:具体的成绩评定比例,可根据该实验课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学生经院同意免听的理论课,其实验部分不得免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和其他实践性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十七条 教师应根据学生在实验中和在实验报告书写中反映出来的认真程度、实验效果、理解深度、独立工作能力、科学态度等给予出恰当的评语和评分,并签署批改人姓名。期末负责将学生的实验报告整理,并交实验中心(或实验室)集中保管。
五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要为人师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开课前要提前到岗,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准备工作。要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做好预习、实验、实验报告、讲评等环节工作,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对学生上课的考勤记录。
第二十条实验指导教师由任课教师和有实验教学经验的实验技术人员担任。任课教师工作职责:主讲实验课、指导实验、批改三分之二的实验报告、负责实验课学生的出勤及实验情况的考核记录、组织实验课的考核、确定学生实验课的成绩。实验室技术人员职责。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保证实验设备的完好、与任课教师共同指导学生实验、批改三分之一的实验报告、配合任课教师进行实验课的考核、与任课教师一起确定学生实验课的成绩、填好实验情况登记表、做好实验报告的归档和保存、完成好实验室的相关规定和职责。
第二十一条 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讲、试作实验,提供讲稿、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等材料,经院、系、实验室负责人组织审查认可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
第二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要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应用现代新科技,更新陈旧落后的实验内容,加强实验学术、技术的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六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上实验课应提前预习,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应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实验中应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要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公物,自觉维护实验室环境和清洁卫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爱好,在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造成对他人或自身的伤害,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仪器、工具、元器件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七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和实验教学情况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院的学期与学年度考评,其业绩直接与教学评优和效益挂钩。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要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家具及其他物品的管理工作。对实验仪器设备要进行认真维护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要严格实验经费管理、合理开支,认真进行实验。成本核算,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要励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与控制,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令其整改,对重大教学事故要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纪律、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有关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要按照学校实验室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实验教学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院教学秘书和教务干部应协助院领导和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实验教学日常事务性工作。
八实验课程建设与研究
第三十二条 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实验课程建设应包含以下内容:
实验课程结构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2.实验项目的设置与更新;
3.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
4.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
5,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6.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
7.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
实验课程建设纳入学校课程建设范围,并按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重视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法、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
西华大学电气信息学院
200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