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电子实验实习中心仪器设备
借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实验中心实验室间借用仪器设备,须报告实验中心主任,并在管理人员处登记,限期归还。
二、凡院内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提出借用报告,经实验室主任审批,方可借出、并在管理人员处办理登记手续、注明完好情况及归还日期。
三、校内借用仪器设备,除按第二条规定的手续外,须经双方主管院领导审批,才能办理借用手续。
四、校外借用仪器设备,除按第二条规定的手续外,须经学校物资部门同意,方能借出。贵重精密仪器要报主管校长审批。
五、校内经济实体借用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签定借用协议。
六、未经审批改造仪器,造成仪器设备性能下降或损坏,不能使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赔偿和处分。
七、凡实验室教师和工作人员,借用仪器设备和器材离开实验室,而造成损坏丢失,应根据新旧程度,予以赔偿和处分。
八、实验室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管理不好,造成被盗、失火、漏水等,除按规定进行济济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西 华 大 学
电工电子实验实习中心
200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