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电子基础课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西华大学)
自制实验设备管理办法
示范中心【202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电工电子基础课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西华大学)(以下简称“示范中心”)自制实验设备(以下简称“自制设备”)的管理,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团队根据实际需求创制开发实验设备,推动实验教学和科研创新,根据《西华大学自制实验设备管理办法(修订)》(西华行字〔2021〕262号)及示范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中心所有自制设备的申报、论证、实施、验收及管理。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三条 示范中心鼓励个人或团队根据教学、科研需要,自主或合作研发设计自制设备,以满足特定教学实验或科研需求。
第四条 自制设备的立项程序:
项目负责人需以书面形式向示范中心提交自制设备申请表,明确设备用途、技术指标、预算及实施计划等。
示范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表进行可行性论证,重点评估设备的创新性、实用性及经济性。
根据论证结论和年度经费情况,示范中心将确定是否列入年度设备计划,并报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第五条 获批准的自制设备项目,项目负责人需与示范中心签订《自制实验设备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过程及验收管理
第六条 自制设备委托协议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需到学校计财处办理经费使用账本,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示范中心报告进展。示范中心将视情况组织中期检查,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八条 每年12月初,示范中心将组织专家对自制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设备性能指标、使用效果及文档资料等。
第九条 如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负责人需提前向示范中心书面报告原因及预计完成时间。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设备,项目负责人需提出改进方案并按计划完成。改进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研制失败,项目负责人需形成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交示范中心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自制设备项目经费由示范中心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凭经费账本在协议范围内使用,原则上超支不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实施过程中应勤俭节约,严禁将经费挪作他用。每台自制设备的硬件费(包括元器件、耗材等)原则上不低于项目经费的7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电工电子基础课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西华大学)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工电子基础课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西华大学)
2021年12月1日